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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休人员、参保职工医药费报销结算通知

来源:   作者:重庆师范大学医保办公室    编辑:   发布日期:2007-12-23   点击数:

校属各单位:

按市医保中心、学校医药费报销规定,2007年参保职工医药费报销结算、变更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有如下注意事项:

一、离休人员医药费、参保职工普通疾病门诊符合报销条件的医药费(在职职工超过1500元、退休职工超过1800元),报销结算时间为3、6、9、12月第一周的星期三。12月发生的可报销医药费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销。

二、已申请异地就医的参保职工,本年度12月31日前发生的异地就医(异地住院、特殊疾病门诊、普通疾病门诊)医疗费用,请于次年1月10日前报校医院医保科。异地跨年度住院,由参保人通知当地医疗机构于12月31日24时作中途结算,次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,按规定作次年度费用结算,跨年度住院医疗费仍按一次住院处理,只承担一次门坎费。

三、本年度由于医保网络故障未进入医保结算系统的门诊费用(特殊疾病门诊、普通疾病门诊),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校医院医保科。

四、本年度职工发生的工伤、生育(住院)医疗费用,请于次年1月

10日前报送校医院医保科

五、以上报销的门诊费用,需提供如下资料: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(原

件)、处方(校外医院处方需标明每种药品的价格及甲乙类别或附上发

药清单)、治疗单、检验单、检查单、病历、校医院医生开具的转诊单

(只针对第一条)。

六、报销异地住院医药费,需提供如下单据:出院证(原件)、诊断证明书(原件)、住院病历(复印件)、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(原件)、住院费用清单(原件)。以上提供单据均需加盖鲜章

七、已办理特殊疾病的参保职工需要在2008年变更定点医疗机构者,请于2007年12月23日—12月31日期间,将变更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、特殊疾病证一并交到校医院办公室进行办理。

三个分校的参保职工办理上述事宜,应将所提供资料交在分校经办人处,由经办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负责将有关资料汇总交校医院医保科。

联系方式:

联系人:刘老师、李老师

电话:65362311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重庆师范大学医保办公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

 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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